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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社会写真] 因小区内宠物狗未牵绳 引发灭门惨案 今日被执行死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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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8-2-12 19:50:34 来自手机 |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|倒序浏览 |阅读模式

芜湖中院微博2月11日消息,2016年,芜湖光华星城小区保安周少华,因为一条宠物狗制造灭门惨案,引发全国关注。2017年3月9日,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周少华死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周少华上诉后,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下达对周少华执行死刑的命令。2018年2月11日上午,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周少华依法执行死刑。2016年5月16日上午11时许,周少华的女友陈某在小区内遛狗时,因未牵狗绳,被开车路过的该小区业主周某轧死。周少华遂以福田物业工作人员的身份赶至现场调处,因周某急于上班,便在纸片上留下了联系方式交给周少华后离开。后双方就赔偿数目未能达成一致意见,次日下午5时许,周少华接到周某电话,告知其只能赔偿1500元,周少华对此赔偿数目表示不满,遂产生想让其后悔的念头。当晚周少华下班后在4楼水井房取出之前藏匿的“野猪矛”,再次前往被害人家。在交涉期间,见对方不满足其要求,周少华拿取藏匿的“野猪矛”将周某刺倒在地,后又将其丈夫蔡某刺倒在血泊中,出门后拨打110电话后自首。受害人11岁女儿在此期间发生坠楼,经过抢救后不治身亡。
芜湖中院审理认为,被告人周少华为琐事泄私愤,持矛多次捅刺被害人蔡某、周某的胸、腹、背部等要害部位致两人死亡,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,周少华的行为导致被害人之女蔡某某攀爬至窗外坠楼身亡。其犯罪手段特别残忍,犯罪情节特别恶劣,危害后果特别严重,具有极大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,属罪行极其严重。虽然周少华案发后主动投案,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,系自首,但是鉴于本案情节,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。周少华的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经济损失,依法应予赔偿。2017年3月9日,芜湖中院对周少华故意杀人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,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周少华死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。被告人周少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28876元。宣判后,周少华提出上诉。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,于2017年8月21日裁定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,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。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下达对周少华执行死刑的命令。2018年2月11日上午,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周少华依法执行死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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